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及时派员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案表示关切。
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
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从整个过程来看,于海明当街刺死刘海龙,属典型的正当防卫。
出于正当防卫的需要,致人死亡是否可以免去刑责?按法律确是如此,但在现实中往往并非如此。从以往的近100起相似案例的判决来看,于海明将难免刑责。
事件背景
在昆山反杀案之前,于欢案也结束了二次审理,以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因为南京的彭宇案,也使人们对于海明案件的担忧更甚。二者同属江苏地区,南京还是江苏省会,在昆山会怎么样,似乎并无悬念。
综合过去的所有案例,都在指向一个结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想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很难,如果造成对方伤亡都要被追责。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难以得到保护。
于是,很多人开始猜测,于海明将会被判多少年,甚至一些专业律师也出来论证,于海明已构成防卫过当将会获刑,一切都似乎是板上钉钉的事。
这个事件被媒体关注之后,很快在网络出现了激烈的争论,并且旗帜鲜明地分成不同的阵营。
观点一:
于海明的人身安全面临严重的非法侵害,此时具有防卫的急迫性,在这个时候应有无限防卫权,即无论使对方受伤或死亡都不用负刑责。法律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受害人的防卫级别可以高于侵害方的级别甚至无限防卫。
观点二:
对方不一定有杀死于海明的故意,有可能是拿刀吓唬一下,甚至只是想砍伤他。但是于海明抢到刀具之后,拿刀有追砍对方的行为,己经构成防卫过当。而且在追砍的过程中,造成了对方死亡。肯定构成了犯罪,至少是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
观点三:
在对方刀具掉落在地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此时于海明仍然对其进行攻击,已经不再是正当防卫。因为,法条规定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实施反击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观点四:
如果于海明当时拼命奔跑,就不会发生互欧现象,也不会造成对方死亡。在明明可以逃跑的情况下却偏偏不跑,有故意伤害对方的嫌疑,因为于海明没有选择逃跑,是造成刘海龙死亡的重要原因,所以于海明将难逃刑责。
观点五:
如果在于海明拿到对方掉落的刀之后,拿刀对其进行威摄即完成正当防卫。如果拿刀反杀,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牢狱之灾将不可以避免。
总之,当时的争论很激烈,并且各持不同观点,其中不乏专业的法律工作者。
从这些不同的观点可以看出,当时对正当防卫的界定确实很模糊,以至于让很多专业律师都难以掰扯清楚。
事件的反转出乎很多人的预料,但却是很多人所期盼的结果
在接到报警后,昆山警方立即赶赴现场并介入调查。
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并且对警方的执法过程及相关图片资料进行首次公布。警方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检方也发布了对于海明不予起诉决定。
这个结果显然出乎很多人的预料,但是这个结果却是很多人期望得到的结果。
在这个事件中,昆山警方出警迅速,检方也能快速介入,实现了高效、准确和快捷。并且为全国人民做出了令人信服的答卷。
这个结果,令很多人为之欢呼雀跃,奔走相告,有的人为之热泪盈眶。
至此,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被充分肯定并切实受到法律保护。
这个案件,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例,由于其鲜明的时代意义,同年被编入《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中国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18年12月9日关于《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记者会上明确指出:“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这不仅可以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而且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体现“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2019年6月25日,在此案过去10个月之后,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表彰大会在京举行。
其中“8.27昆山反杀案”突发后,作为检察机关代表提前介入的检察官王勇受到了表彰。
至今,昆山反杀案已经过去一年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在越来越多的案例中得到了切实体现。
如今的于海明过得怎么样呢?记者为此特意回访了当年的案件当事人,于海明的妻子表示,目前于海明的身体很好,但精神打击至今无法恢复,他们现在只想过平淡的生活。于海明是一个靠自己辛勤劳动换来生活所需的普通人,我们不难想像他在那一天经历的惊心动魄。作为一个老实人,面对一个飞扬跋扈,气焰嚣张的社会哥,心中该有多少惊恐和无助。在举刀对刘海龙进行砍杀之时,心中是何等的恐惧。这事总算过去了,愿他能够早日走出过去的阴影,回到他原来的生活。
面对盛气凌人,傲然不可一世,一言不合就拿刀砍人的社会哥,反杀才是最好的方式。
法律的精神,在于惩恶扬善,永远不能因为社会哥的利益而牺牲受害者的利益。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便是对不法侵害者的压制和打击,真正能够保护人民安全的法律,必须让刘海龙那样的社会哥为之颤抖。只有让他们承担更大的欺凌风险和违法成本,才能对他们有所威慑。通过法律进行惩恶扬善,必将能够积蓄和培养社会正气,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让正义理直气壮地存在,丑恶现象才会无所遁形,彻底失去生存的土壤,最终在人民的唾弃声中消弥于无形。
相关知识
网友关注
问答专辑更多问答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