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可以撤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已经侦查的案件,因为存在法定的情形依法予以撤销,终止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撤销案件的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审判过程中,因公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裁定驳回,诉讼程序即告终止,人民法院应将案件注销。但这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撤销案件并不相同,应加以区别。
例如,根据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阶段,如果被告人死亡,但已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如果被告人家属要求,人民法院应作出无罪判决。这与案件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应撤销案件的规定的情况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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