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因此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可否享有探亲假,可由其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确定。
(二)探亲条件是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这里所说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情形。
(三)探亲假期分三种情形: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不论是探亲假期还是路程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相关规定1.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包括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实行寒暑假的学校教职工等,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2.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3.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90天(难产、双生105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4.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职工配偶是军官或士官的,其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待遇:(1)军官或士官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按探亲规定执行。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所需车船费,由职工自理。(2)军人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和报销路费的待遇。(3)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假待遇,而军人一方又利用年休假假期进行探亲时,职工一方原领的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6.归侨、侨眷职工,台、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应按以下规定享受探亲待遇:(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遇的职工,因种种原因不能出境探亲,可在内地会见从海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2)父母已经去世的职工,可以探望其在海外的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3)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未婚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探亲的规定给假。已婚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4)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5)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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