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对弱势群体一方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这种保护属于一种法定的保护义务,离婚时一方如果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另一方就必须提供适当帮助。
何种属于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该解释明确指出了,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属于生活困难。同时,离婚后,如果一方没有住处,也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也应当给予生活帮助。实践中,一方生活困难常常表现为身患重病、身体残疾、失业、无经济收入等导致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生活困难如何帮助?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可以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这种形式的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实践中,这种帮助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帮助的形式,比如提供帮助方是否具有帮助所有权的房源,是否抚养子女等情况。
(2)可以给予金钱帮助。这种金钱帮助可以是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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