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9年4月份由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沈静”的介绍下,在长治市海外海大酒店参加了普信的推广活动会。在其业务员的诱导下,我相信了这个资产管理平台。
2019年4月4日,本人购买了该公司旗下名为“中恒信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购买了6万元人民币的商业保理,并签订了该公司的《融盛保理业务权益合作合同》。经办人为该公司业务员“郭祺”。安照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20年3月25日应连本带息向本人兑付人民币65969.1元。但是,该公司业务员“郭祺”以“疫情原因”为托词,只在2020年7月6日向本人兑付了5969.1元的利息,其余本金未向本人兑付。直到2020年5月7日,该公司业务员“郭祺”让本人做转投,由于当时对该公司比较信任,所以也没有多想。就答应了将之前的6万元商业保理转投为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鼎鑫3号收益权产品》,并签订了认购协议。
另外2019年9月11日,本人再次购买了该公司旗下名为“中恒信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共计10万元人民币的商业保理,又签订了该公司的《融盛保理业务权益合作合同》。经办人仍为该公司业务员“郭祺”。安照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20年9月2日应连本带息向本人兑付人民币109585.21元。
2019年10月11日,本人又一次购买了该公司旗下名为“中恒信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共计11万元人民币的商业保理,再次签订了该公司的《融盛保理业务权益合作合同》。经办人仍为该公司业务员“郭祺”。安照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20年9月24日应连本带息向本人兑付人民币120307.45元。
由于该公司在合同规定的债权回购日无法向本人兑付,所以该公司业务员“郭祺”又让本人把2019年9月11日和2019年10月11日这两个商业保理连本带息做转投,所以本人在2020年9月1日就答应将以上两个商业保理连本带息再外加本人工商银行卡里的107.32元。共计为23万元商业保理转投为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盛泰87号收益权产品》并签订了认购协议。
至今,本息分文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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