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务必了解清楚保管人是否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1、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存货方)委托乙方(保管方)为其产品提供仓储服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货物描述
1.1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在签订仓储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标的物的品类,不得违法。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1.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包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货物包装应符合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等质量要求;
风险告知:在仓储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是因为,第一: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第二: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第三: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第四: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1.4存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货物验收入库
2.1货物验收依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准确的货物清单。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货物清单对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外观包装进行验收,若货物与随货清单不符合、有包装缺陷或运输中的货物磕碰,乙方可暂拒接收,并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合理方案以便及时解决。
2.2货物入库:乙方按甲方要求对来货进行过磅(或清点件数),乙方验收员对照甲方随货清单核对货物外观质量及规格、数量、重量无误后即办理入库手续,并在甲方回执单上签字、盖章。
2.3乙方只负责产品包装及外观质量验收,不对其内在质量及使用性能负责。
2.4甲方必须保证进入乙方库房产品的进货渠道,禁止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由于甲方经营非正规或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货物出库及结算方式
3.1货物出库:甲方将填写正确、签字盖章齐全的出库单传递乙方(出库单签字样式附后),乙方依照单据注明的品名、规格、数量等信息办理出库手续。乙方对每笔出库货物进行过磅计量(或清点件数)并做记录。
3.2甲方委托的提货人须出具经办人的身份证,乙方不接受任何口头指令。
3.3乙方应确保甲方货物及时出库,货物一经经办人签收出库后出现的损坏、缺少等情况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四条、配送服务
4.1甲方货物运至乙方的运输方式:甲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乙方仓库,运费由甲方承担。
4.2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自乙方仓储地至甲方指定到站(或仓库),运费由甲方承担。
4.3遇大宗货物出库配送的,甲方须提前_____日告知乙方做好准备工作。
第五条、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5.1收费标准(均含税):
5.1.1仓储保管费:按_____元/吨*月计算;
5.1.2装卸费按_____元/吨计算;
5.1.3过磅费按_____元/吨计算;
5.1.4运费按单议价,一单一价。
5.2结算方式:
5.2.1甲方与乙方签订仓储协议时应根据计划代储货物数量,预先缴纳相关费用。
5.2.2每月以乙方确定的结帐日为依据,确定结算周期。甲方应在当月月底前结清本月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乙方负责在当月月底(当月日历最后一天)前向甲方开具费用发票。甲方应按时领取发票并结算费用,否则产生的发票作废、停办业务等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5.2.3甲方费用未结清前,乙方有权留置甲方仓储物,并停止办理甲方各项相关业务。甲方与乙方结算应为现金或现金支票。如无特殊原因甲方缴费逾期,乙方可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当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滞纳金。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工作人员及甲方委托的送、提货人员进入乙方库区应严格遵守乙方仓储管理规定,注意安全,由于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注意力不集中,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甲方自行负完全责任。
6.1.2甲方货物包装应符合储运要求,因包装质量带来的货物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1.3甲方应及时将每批产品的出、入库清单等资料及时送达乙方,因单据填写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6.1.4因甲方的产品质量造成收货方拒收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拒收需乙方载货返回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倍运费。
6.1.5甲方自提货物,必须是甲方业务员并携带相关身份证明。
6.1.6甲方变更提货单据格式或业务员,需向乙方提供盖有红章的证明文件。
6.1.7当存货全部提走之前,甲方须结清全部仓储、装卸、运输、过磅等服务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不予发货。
6.1.8甲方须按本合同第五条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仓储物流服务费用,每逾期1天按逾期金的5%向乙方另付滞纳金。
6.1.9甲方有权随时抽检保管货物。并随时依据库存台账提货,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不能提取台账应存库存量,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6.2乙方责任:
6.2.1提供的存储条件达到防火、防盗目的。
6.2.2在货物仓储期间造成的货物短缺由乙方负责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6.2.3为甲方提供仓储服务,甲方随时带人看货,乙方将予以配合。
6.2.4承诺按甲方指令及时、准确办理来货入库、发货配送工作。
6.2.5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通报产品库存情况。
6.2.6应指定专人负责甲方的相关业务和操作。
6.2.7发货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七条、不可抗力因素
7.1由于不可抗力情况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7.2遇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用电报、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条、违约处理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或单方面不履行合同时,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均可直接提交嘉峪关市法院裁决,一切经济损失由败方承担。
第九条、合同期限
9.1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9.2至本合同到期之日,如甲方货物仍有库存,仓储保管费执行下期合同价格。
9.3对于合同期满,甲方_____个月内不续签合同的,乙方有权拒发甲方的货物,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甲方自行负担。
9.4本合同正式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合同所有附件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
一、主体方面
(一)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仓储物方面
(一)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二)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三)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1、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
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仓储物验收的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的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3、合同中还要约定仓储物在出库后是由存货人来运输还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若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要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铁路还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并且还可以约定出库后几日内送达目的地。
(四)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三、仓储条件方面
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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