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这里的财产是指财物、设备、机械等出租人的动产、不动产所有物的总称。在签订财产租赁合同之前务必了解清楚出租人是否对该财产、财物有实质处置权(涉及其他共有人问题),若出租人对所租赁的财产、财物无实体处置权的,该财、财物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财产基本情况
1、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租赁财产数量:_________________
3、租赁财产用途: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合同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承租人一方应当告知出租人该租赁财产的用途。承租人一方应当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使用租赁财物,不得以正常、合法合理使用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共计________月,出租方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将租赁财产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根据国家规定的租赁财产的租金标准,如果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承租方每月应向出租方交付租金________元,交纳租金的时间为每月的________日。
付款方式为承租方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向出租房支付。
第四条 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
在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与保养由________方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________方承担。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财产出租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告知承租方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后,租赁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风险告知:关于上述的转租注意事项,这里补充明确的是:一般情况下,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财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至于第二承租人的损失,则由承租人根据其余第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进行赔偿。
2、承租方如因工作上的需要,将租赁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担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取得租赁财产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权利,承担原承租方的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如若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纠纷解决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起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租赁财产的损坏或灭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承租方及时向出租方说明情况,不负修复或赔偿的责任。
2、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________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3、租赁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随意废除合同。
4、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送__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老吴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性交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相关知识
网友关注
问答专辑更多问答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