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共同经管理营茶馆,共同投资、共同承担风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经营茶馆(下称“该店铺”),该店铺位于 ,品牌为 ,工商登记负责人为 ,经营范围为 。现该店铺由乙方独自经营,乙方同意甲方出资加盟该店铺,双方共同利用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风险告知: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则具有欺骗性,由此可能影响正常的交易行为。
二、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投资约定
3.1该店铺总投资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双方根据该店铺包括装修装潢、设施设备、原材料、加盟费等一切经营有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后的最终总价值)。
3.2双方各自出资情况如下:
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其中甲占投资总额的 50 %、乙占投资总额的 50 %。
四、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4.1该店铺盈余(利润)按照双方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如存在盈余,双方应于每月 日前对前一个月的盈余进行结算,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结算利润盈余,禁止一方私自结算盈余。
4.2该店铺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出资比例在15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风险告知: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对于合伙债务,首先用合伙资产 偿还,在合伙资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才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清偿。在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清偿时,各合伙人应该根据他们的出资份额按比例分担。
五、出资转让
如一方要求转让该商铺的自持投资份额,应当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私自转让部分无效。如另一方不同意转让给第三人,则应当出资购买该转让份额,如不同意出资购买,视为同意一方的份额转让。
六、特别约定
6.1未经双方一致确认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 品牌在
市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包括独自开店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开店等)。未经双方一致确认同意,禁止任何一方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奶茶餐饮项目。
6.2双方确认,该店铺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潢、设施设备、原材料、加盟费等共计 元,全部资金已由乙方出资完成,现双方同意,甲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以相同金额出资,出资形式:以支付房租、原材料等店铺经营所需的一切开支作为出资,直至甲方出资部分与乙方投资部分持平为止。
七、违约责任
7.1如任何一方违反6.1条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7.2如一方未违反4.1条款私自结算盈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30日内交还私自结算盈余部分,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
7.3 除双方书面达成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经营品牌或者加盟其它品牌,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大写:人民币 元整)
7.4 如合作期限届满前,一方要求退出合作的,应当经双方结清店铺的一切债务、开支费用,并且通过转让出资给第三方后方可退出,否则,强制退出或不参与店铺后续投资、店铺经营管理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补偿金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依据本协议第五条(出资转让)规定执行。同时,中途退出合作的一方,除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当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八、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
9.1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9.2本协议一份 贰 页,双方各执 壹 份;
9.3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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