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释法:
一、入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行为犯,只要故意实施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生产行为,主观状态要求为故意。销售行为,主观状态要求是明知,对不知道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不构成该罪。
二、量刑幅度:
1、如果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且生产、销售数额二十万以内的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 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六)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七)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八)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九)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十)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十一)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 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 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 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 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 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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