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对账单、银行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2、证明债务人主体的身份资料
债务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其身份证复印件、居住地址等。债务人是公司的最好有银行帐户。要特别注意公司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也经常迁移住地户籍,时间长了就查无其人。所以债权人必须注意保留搜集债务人的信息资料。
3、要有最好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很多债务人往往声称无还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为了防止胜诉后拿不到财产,应注意搜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1、是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2、是个人气欠款中借款手续必须完备。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关系再好,也要履行基本的手续,这样才能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第一,最好能采取局面形式,由借款一方立借据,交给债权人收持保管。如果实在要采取口头方式,则最好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作证;
第二,借据一般应详细载明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均应清楚明确)、期限、利息、还款时间等基本条款;
第三,同一借款如遇须顺延的情形,应立新借据,不要嫌麻烦;第四,夫妻或家庭中以一人的名义借款给共同使用,一定要注明其用途,并署上夫妻双方、家庭成员的姓名。
3、是善于使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信用又有疑问,最好能用借款人的财产作抵押,如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以上须到有关部门办登记手续方始有效),或者请第三人作保证。这样就避免了借款人无力还债,债权人"血本无归"的可能。
(一)可直接到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如出借人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法院受理后确认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并对其财产执行追偿债务。
(二)对于已婚的借款人,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出借人可在下列两种情况时要求“夫(妻)债妻(夫)还”:1、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借款;2、婚前一方借款购置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所负借款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下列情况下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配偶偿还借款:1、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 未经对方同意,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从事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4、一方因赌博、吸毒等非法 行为所负债务;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未婚借款人,如出借人能证明其父母家中有其财产,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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