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最高额是要看保险合同里的约定的,法律是很少介入的。通常会全额赔偿,就是说因你侵害他人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但是一般不会超过保险合同的约定的。里面涉及的保险关系我就不说了,那你想想投保人给的保险费越多,那么保险公司赔的就越多。
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害人索赔时需要提供医院的收费证明,并且提供诊断记录进行作证。受害人提供的收款证明必须是正规的医疗机构开出的正规票据,并且在诊疗过程中就要留心整理诊疗记录。通常情况下,索赔时需要提供以下的材料:
1.病例或诊断记录
2.医疗机构的收费清单
3.药品的明细单以及收费清单
4.检查费用的收费单据
5.出院病程
6.其它的医疗凭证
除此之外,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限制受害者选择的医院或是转诊,但是应该尽量选择就近治疗。如果实在是需要转院或是到外地就真,那么需要有医嘱的建议以及转院的证明,否则如果造成了赔偿金额的增加,增加的那部分是需要由受害者自己承担的。
如果实在需要到外地治疗或者是转院,当事人最好首先就要求由医疗机构开出转院证明,然后表示受害者是需要到外地进行就医的,并说明原因。以便因为外地就医的费用可以被法院承认。如果索赔方对于索赔人的索赔金额不同意,是可以要求索赔人拿出证据来证明所有的金额都是和这次交通事故相关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索赔人不能拿出证据或无法鉴定,那么索赔方对于多余部分可以拒绝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的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如下:
1、挂号费;
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1)在确定医药费时,用药原则应当坚持“对症下药”,可用普通药物治疗的伤情,不用昂贵的药物。
(2)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3)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注: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
(1)注意要排除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
(2)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
注:检查费是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等。
4、治疗费;
注: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1)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2)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
注: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
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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