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居委会相关负责人知道具体的填写内容,然后盖章,签字;
2.报片民警,签字盖章
3.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
4.或者直接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规定申请人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被证明对象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四)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
(五)经有关部门提出统一申请,市级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
(四)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或不予处罚的;
(五)除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记录外,未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般交通违法的。
3、出具证明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1)单位申请人:录用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
(2)公民申请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业必需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本市户籍居民。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凭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调查函、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3)公民执业需要申请出具证明: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出具证明申请书、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或表格,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4)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与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公民因特殊情形不能亲自递交申请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公民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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