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医系列
1、医疗事故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结果犯)。
主体: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的人员还包括药剂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2、非法行医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从事营利性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要求情节严重。
主体:一般主体,但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①节育复通手术;②假节育手术;③终止妊娠手术;④摘取宫内节育器。要求情节严重。本罪与前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主体:同上。
主观方面:同上。
二、血液系列
1、非法组织卖血罪
客观方面:行为犯,表现为非法组织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2、强迫卖血罪
客观方面:行为犯,表现为非法组织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3、采集供应制作罪
客观方面:危险犯,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4、采集供应制作事故罪
客观方面:结果犯。
主体: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过失。
三、其他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客观方面: 危险犯,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过失。
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客观方面: 结果犯,须造成严重后果。主体:特殊主体,依法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客观方面: 危险犯,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 过失。
4、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客观方面: 结果犯,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供水单位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他们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对病原体污染物的消毒处理等各项极易使传染病传播的具体工作。
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主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行为: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本法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管理活动。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入境、出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播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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