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市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我刑法的规定,行贿未遂是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形,可以依据具体的案情,按行贿既遂标准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种情况包括:
第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加重情节的(下面我会具体解释加重情节是什么);
第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情况包括:
第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加重情节的
第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上述加重情节是指: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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