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与民事上的诉讼时效类似,当犯罪经过法定年限后,就不再追诉,虽然犯罪具有可罚性,但是经过一定年数后,犯罪再进行处罚的意义就不大了。
刑事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各国对追诉时效规定不一,最长的达30年,最短的仅3个月。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连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一,定义
关于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即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⒈关于追诉时效的几个规定
按照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档次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与二十年。
(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能再追诉。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后就不再追诉。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的不再追诉。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时效的计算方式
(1)追诉时效的计算日期按照《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是也有特殊情形 。
同时也要注意是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
(2)追诉期限的截止日。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就可以追诉。
(3)追诉期限的延长。追诉期限的延长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追诉时效暂时的停止执行。具体包括如下两种:
①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视频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因此我们可以得知这两天都南京医科大学杀医案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
②同时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除了前面两种情形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外,如果犯罪人犯新罪依然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追诉时效的中断
(1)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的更新,即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了法定规定事由,从而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零,从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制度。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算。
(2)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⒈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追诉时效中断,互不影响。例如张三与李四共同犯罪a罪,过了一段时间李四又犯了新罪b,因此李四重新计算,而张三依据按照原来的诉讼时效计算。
⒉在牵连犯中,前面的犯罪行为会被后面的犯罪行为中断而重新计算。
⒊如果行为人先后犯两罪,如果前罪已经到期,后罪没有到期,则只追诉后罪即可。
⒋跨境犯罪的问题。后罪应该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并且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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