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完毕后,在追诉范围内发现有犯罪遗漏的,应当分别追诉。不属于追诉范围的,不得追诉。刑法规定,在下列期限以内不起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死刑20年。如果你认为你必须在二十年后追诉,你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罚执行完毕后,遗漏的犯罪不能与以前的犯罪相提并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宣判后,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有其他犯罪行为,在宣判前未判刑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死刑的执行,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已经执行的判决,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内计算。多罪并罚的时间条件是“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
(一)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满十年的;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满十五年;
(四)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后20年。如果你认为你必须在二十年后追诉,你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宣告宣告后的联合处罚及认定有犯罪行为的处罚】宣告宣告后,发现被判刑的罪犯在宣告宣告前已经被判刑。作出判决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前两次判决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判决,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内计算。
根据我国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被宣告了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已经开始的缓刑考察期间内,本人又再次犯了新的罪,又或者是警方发现了判决之前的罪名,也就是当初定罪是漏掉的罪,应将前罪和漏罪一起并罚,并且应该立即停止缓刑。但是也要看前期漏罪的严重性和犯罪人员的态度决定是否可以继续缓刑。(一) 不适用继续缓刑的。主要是因为当初犯罪人员故意的隐瞒了自己的罪行,从而导致漏罪,并且在之后的态度比较恶劣,即便是罪罚在三年内适应缓刑的,因为其态度导致法官认为其可能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情况,所以应该立即停止缓刑,并且考虑此人不适用缓刑申请。
(二) 可以申请缓刑的,虽然这一部分人再后来发现了之前漏掉的罪名,但是发现漏嘴并不能说明犯罪人的认罪态度不好。只要是犯罪人员的认罪态度良好,并且积极悔过,并且其犯罪的刑罚少于三年或者较为轻微的,法院就会认为其不再继续存在危害社会的情况,这样的话仍然是符合缓刑的条件的,依旧可以宣判缓刑的。犯罪人员的缓刑判决主要取决两个方面,第一是犯的罪不严重,第二就是认罪的态度了,罪行不严重,悔过态度好,就是可以判决缓刑的。而要是在缓刑期间发现之前有遗漏的罪还没有处理的话,则此时往往会对遗漏的罪进行审判,之后在与之前的刑期合并执行,而从原则上来看,这个时候缓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就是比较大的,通常就不能再适用缓刑,当然也是有例外的情况,只不过说不是很多。
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并进行处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
第七十条
【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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