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年龄最新消息2021年开始执行”为不实消息。下面列举“延迟退休”概念自提出至今人社部的回应。
2015年11月20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介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这是立足我国国情,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按照中央要求,对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制定延迟退休年龄方案过程中,会充分考虑社会各界的意见和看法,综合平衡。总的考虑是,根据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劳动力状况,把握调整的节点和节奏,“小步慢走,渐进到位”,即每年只会延长几个月的退休年龄,同时提前向社会预告,给公众以心理预期。目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这个方案,将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
2016年7月13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对媒体表示,备受关注的延迟退休将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小步慢走、逐步到位,二是区分对待,分步实施,三是事先预告,做好公示。按照工作计划,今年(2016年)将拿出延迟退休方案,但还需要履行有关程序,然后向社会公布。
2016年7月22日,人社部举行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正是基于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我们研究提出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李忠表示,在设计这项制度时,需要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小步慢提,逐步到位。坚持每年只延迟几个月,经过相当长一个时期逐步达到目标年龄。
二是区分对待,分步实施。不是对所有社会群体同时实行延迟退休,我们会选择现在退休年龄相对偏低的群体,从这部分群体开始逐步实施。
三是预先公告,做好公示。延迟退休政策涉及面广、各方意见多,目前相关政策仍在研究设计过程中,经过一些必要程序之后,我们将向社会公布方案,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地汇集民智,凝聚共识。
2018年07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825号(社会管理类345号)提案的答复》(人社提字〔2018〕12号)
按照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要求,我们在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和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综合考虑我国劳动力结构情况、社会的接受程度,对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总体考虑,一是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劳动力的状况,把握调整的节点和节奏,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二是“小步慢提、渐进到位”,每年只延长几个月,用较长的时间逐步提高退休年龄。三是区别对待,分步实施,根据不同群体现行退休年龄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阶段实施,体现一定的差异性。四是预先公示,提前公布,在政策出台和启动实施之间预留准备期,便于参保人员合理确定职业规划和安排生活。
延迟退休年龄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且复杂的社会政策,在制定政策时必须稳慎把握,广泛增进社会共识。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别是劳动力总量的变化情况、就业状况、社会保障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界的接受程度,充分考虑不同性别、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特点和需求,对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方案进一步研究论证,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07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874号(社会管理类213号)提案的答复》
一、关于延迟退休年龄
我国职工退休年龄是建国初期规定的,男性职工为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再一次予以确认,至今仍在执行。之后,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并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或暂缓退休。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总体上我国的退休年龄是偏低的。过早退休,不仅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冲击,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正如您所言,适时适度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增加劳动人口,亦能减轻社会供养退休人口的支出,对社会的长远发展有利。
退休年龄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政策。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依然复杂,就业压力依然较大,对延迟退休年龄,不同行业、不同群体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深化对退休年龄政策的研究。我们将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综合考虑劳动力市场情况、社会的接受程度,根据不同群体现行退休年龄的实际情况,深入论证,适时提出方案建议,按程序报批并经全国人大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后稳妥实施。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文件是关于延迟退休方案的政策文件,没有提及延迟退休2021年开始执行,而延迟退休方案也尚未有向社会发布方案,故此,“延迟退休年龄最新消息2021年开始执行”这条信息是不实消息。
但是根据提出“延迟退休”这个概念以来,人社部各个发言人都是一再重申制定延迟退休方案的三个原则:小步慢走、渐进到位;区别对待、分步实施;提前公示、提前预报。按照相关程序批准之后推出这个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之后修改完善这个方案,再正式推出。而至此还尚未有延迟退休的正式方案向社会公布,延迟退休在中国逐渐老龄化的今天,是大势所趋,延迟退休方案的推出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不妨再耐心等待下。
2020年尚未有延迟退休方案推出,退休年龄依然沿用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退休年龄,是上个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等法规明确的,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件)再次予以确认,至今仍在执行。此政策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政策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对保护职工劳动权益及身心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104号文件没有关于个体劳动者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政策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等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扩展至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但对个体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未作出具体规定。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于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明确规定
对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采取身份证和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身份证和档案不一致的,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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