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补偿金
企业解除与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或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按员工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
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
若员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则最多支付12个月的工资。
且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即最多补偿12个月的工资。
对于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的,或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导致必须裁员的,此类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没有12个月的限制。
2、双倍工资
法律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向其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起算时间为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直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止。
用工满1年后,如果企业仍未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提醒劳动者们,遇到此类情况需要维权时,一定要注意诉讼的时效性。
错过1年的期限,企业就无需向员工赔偿双倍工资了。
一般来说,经济补偿金是被解雇后获得的,双倍工资是没签劳动合同所获得的。
因此只要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没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又解雇了他。
那么经济补偿金与双倍工资,该员工都应得到。
用人单位无故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但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的,视为已经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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