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22368元/年×20年=44736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22368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2368元/年×5年=11184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7895元/年×20年=15790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7895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7895元/年×5年=39475元
二、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新标准尚未发布,老标准为:37924元/年÷2=18962元
三、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城镇标准:十级:44736元,九级:89472元,八级:134208元,七级:178944元,六级:223680元,五级:268416,四级:313152元,三级:357888,二级:402624,一级:447360元。
农村标准:十级:15790元,九级:31580元,八级:47370元,七级:63160元,六级:78950元,五级:94740元,四级:110530元,三级:126320元,二级:142110元,一级:15790元。
四、误工费
[国家赔偿的标准]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80元/天】
六、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30元/天】
八、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15050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5050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5050元/年× 5年=75250元
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27元
人均消费性支出21991元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27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397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5,873元,养老标准为:37924元;
(一)农、林、牧、渔业42,940元
(二)采矿业56,446元
(三)制造业49,093元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3,009元
(五)建筑业45,789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46,287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9,063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36,363元
(九)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6,065元
(十)金融业87,323元
(十一)房地产业53,24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083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90,666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8,106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7,401元
(十六)教育业74,604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86,251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9,877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9,636元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20307元/年×20年=4061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2030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0307元/年×5年=101535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7001.4元/年×20年=140028元
b 年龄60岁≤x≤75岁 7001.4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7001.4元/年×5年=35007元
2、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7924元/年÷2=18962元
3、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4、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6、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8、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15050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5050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5050元/年× 5年=75250元
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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