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就是在双方申请离婚,在离婚登记机关登记后的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以后夫妻双方到离婚登记处办理离婚时,不会马上就发离婚证,而是先做登记,30天内没有任何一方撤回,那么才可以办理离婚,发放离婚证。这30天就是让夫妻双方回去都冷静一下,好好考虑一下,自己的婚姻是否已经确实走到了尽头,是否真的要离婚。经过30天的考虑仍然选择离婚的,基本说明双方已经铁了心,没有什么挽回余地了。
当然,离婚冷静期仅限于协议离婚的情况,如果出现家暴等情况或起诉离婚的情况,就不能用了。毕竟法律不能干涉太多个人意愿。
法律设置“离婚冷静期”,其目的也很明显,我国离婚率逐年递增,也尽显年轻化特征,其中不乏就有很多冲动之下离地,但离了之后虽然懊悔或后悔,但毕竟已经离了,想要复合就很难了。离婚数量的增加,不仅会造成个人家庭的支离破碎,对孩子也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同时增添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为了缓解此类情况,法律给予冲动离婚的人一个后悔的机会,能都让冲动之人不行冲动之举。
本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很有必要,对很多情况的离婚会起到缓解作用。之前身边因为吵架离婚的人就很多,夫妻俩吵着吵着就急眼了,离婚的话脱口而出,对方也不会示弱,一句“离就离,谁怕谁”,就会把矛盾并不大的夫妻送入离婚的深渊,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本人非常支持法律设置“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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