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与太太都是公司里的白领阶层,结婚4年多。在家庭理财上,夫妻俩商讨分工,将刘先生的收入部分主要用于房贷、投资和保险等方面,而太太张女士的收入完全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今年初,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分割房产等家庭共同财产。
张女士仔细思考后认为,除了房产和股票之外,刘先生还有社保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这些也是家庭财产。于是她向法院提出申请,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刘先生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在内的7万多元财产。
刘先生表示,无论是社保或是商业养老保险金等应在实际取得后计算,他要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现在根本无法支付,怎么能当作共同财产呢?
分析:刘先生的这一疑问,其实已经可以在近年来的司法案件中找到可供参考的先例。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专门就此作出了解释,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财产安置补偿费。”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
以家庭为单位的理财规划,可谓水乳交融,夫妻双方对家庭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有各自的贡献,这是无法单纯以金钱来衡量的。建议夫妻双方都应该有一定的退休财富规划意识,不要把财富规划的责任过于侧重在某一方身上。例如双方都可以各自为退休储备一些养老资金,保障各自利益的同时,也避免在家庭财富的使用和归属上可能发生的不必要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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