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审批;
4、审批机构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审批机构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5、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持证人《服务证》送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
对群众有异议的,审批机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审批机构撤销审批,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准生证》退回申请人。
1、非流动人口夫妻
①双方的身份证
②双方户口本
③结婚证
④三张两寸的夫妻合照照片
2、流动人口夫妻
①双方的身份证
②双方户口本
③结婚证
④三张两寸的夫妻合照照片
⑤婚育状况证明或者流动人口证
二、办理时间及流程
1、证件办理时间
准生证办理时间的要求为女方必须要达到24周岁以上,并且曾经和自己的丈夫并未生育或者是领养过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在怀孕前后的三个月去办理准生证。
2、证件办理的流程
【一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①首先女方应到自己的工作单位去领取《生育服务证》。如果女方并未工作,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②按照自身的实际状况如实填写表上的相关信息,并由夫妻双方的工作单位签署相应的意见并盖章。如若夫妻中的一人或两人无工作,那么无工作的一方应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③女方将盖好章的《生育服务证》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两个机构进行核查和审验,确定无误之后对《生育服务证》进行统一的标号、登记、加盖公章,交于当事人保存。这样准生证就办理好了。
【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二胎准生证的办理与一胎的流程完全一致,只是在最后交于当事人二胎准生证的证件时,要收回一胎准生证的证件。
三、办理证件的注意事项
1、如果夫妻二人为一婚,并且在此之前从未生育过孩子,那么在小孩子出生之后补办准生证也是可以的,并且不会承担罚款的处罚。
2、如果夫妻二人为初婚,但是未婚先孕,并且生下了小孩。那么准生证不论在什么时候办理,都有可能受到1000块人民币的处罚。该条例只在部分城市实行。
3、如果夫妻中有一方为二婚,那么在生育之前一定要依法办理准生证,不然有可能会受到数额更高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已发证的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证件;持证人所持证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仍继续怀孕、生育的,按政策外怀孕、生育处理。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涂改、转借《准生证》,或所持《准生证》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应发出《扣证通知书》扣缴或撤销其《准生证》。
(二)持证人经批准生育二孩,但怀孕后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施行人工流产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在其《准生证》“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中的“备注”栏注明“因擅自施行人工流产,取消原二孩生育批准”并加盖公章;在“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施行人工流产的单位、时间并加盖公章。
(三)发证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发放《准生证》。或者经办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准生证》》,在《准生证》上登记虚假内容的,其《准生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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