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按政府指导价收费
1、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政府指导价的确定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二)按市场调节价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律师收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1、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3、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三、风险代理费
1、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2、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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