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人民币,同下),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分段累加收费。
标准如下:
标的额 收费标准及费率
1万元及以下 800元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 4%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3%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2%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1%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0.5%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0.25%
5000万元以上 双方协商
以上费率可上浮30%,下浮不限。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包括反诉标的额,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按较高者计算。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25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
四、代理刑事案件
代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
(一) 提供法律咨询:200元/件;
(二)侦察阶段(含检察院自侦)。代理申诉和控告(立案阶段,立案后另收费)、申请取保候审1500元/件。
(三)审查起诉阶段:2000元/件;
(四)审判一审阶段:3000元/件;
(五)刑事自诉和被害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3000元/件;
上述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40%,下浮不限。涉及财产关系及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上浮30%,下浮不限。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已代理过一审或二审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减半收费。
六、经委托双方同意并经当地律师协会确认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律师代理服务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五倍的范围内协商收费。
七、 计时收费。
经委托人同意,上述服务项目也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律师事务所在实行计时收费时,应征得委 托人同意,可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代理律师的每小时收费标准。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实际工作时间和计费标准分别计算收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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