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四川成都一市民报警称被网络投资平台诈骗87万元,业务员先假扮成幼师、奶茶店店主等身份,将受害人拉进百人投资微信群,群里除两三个受害人外,其他全是假扮投资专家、教授的骗子。团伙涉案资金达1亿,案件侦办中。
其实,类似这样的骗局并不少见。据此前报道,去年6月,河南平顶山市民陈女士通过手机微信加入一个拥有50人的“投资理财”微信群,群里除了她自己,其余49人全是骗子。在“理财讲师”的“精心指导”下,不到两个月时间陈女士输得倾家荡产。
大家想要让资产升值的心理很正常。但在投资理财的时候要多留个心眼,对于高收益的理财平台,一定要注意规避。另外,对于所谓的老师等要注意辨别身份,切勿掉进别人设计的圈套。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8、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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