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陈某德犯组织卖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据检方指控,据同案犯何某波、许某山供述:
2006年4月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筹划以组织卖淫的方式经营“翠竹桑拿”,并决定股东的分工,被告人陈某德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过后公司还先后召开过5次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方式、招聘培训“小姐”、财务管理等进行研究决定,被告人陈某德都有参加,他还和许某山轮流在三楼办公室值班,随时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应付一些突发状况。
“小姐”每月卖淫约7000次,每月嫖资收入约210万元。“翠竹桑拿”还对“小姐”的上下班、着装、“服务要求”、罚款项目和标准等作了12条规定,以此规范失足女在“翠竹桑拿”的违法活动。
案发后,2017年10月11日,陈某德被党纪立案审查,次年4月18日被开除党籍。
经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德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情节严重。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德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同时,被告人陈某德在“翠竹桑拿”组织卖淫活动中参与策划,负责财务管理及部分现场管理,即被告人陈某德系“翠竹桑拿”组织卖淫活动的决策者、管理者,其虽与同案其他主犯具体分工不同,但地位、作用相当,无明显区别。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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