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系被告单位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分别系被告单位下属药店店长,被告人杨某某系被告单位采购经理,负责为被告单位下属药店采购药品。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在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并日益严重后,为牟取暴利,商议提高口罩、消毒液等物品的价格进行销售。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将提价决定告知被告人杨某某,由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群告知各个药店,通知各店长执行提价决定,如将进价12元的口罩,提价至128元,将疫情发生前销售价为2元的“84”消毒液提价至38元。此后,被告单位下属7家药店按照授意大幅度提高了20余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并对外销售。经审计,自2020年1月21日至27日,被告单位下属各药店实际销售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非法获利18余万元,严重扰乱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在疫情防控必备用品销售中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且造成群众举报、投诉,人为制造恐慌情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破坏防疫防控工作大局,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津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涉疫情犯罪,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做好我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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