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网友在张亮微博下评论称,“你家(张亮麻辣烫)的麻辣烫太LOW了”,“真是黑心商家”。张亮回复说:“去吃杨国福啊”。
杨国福麻辣烫随后发微博,邀请张亮做企业代言人。
张亮麻辣烫回复称,网友表述不准确,“加麻酱收费”只限于外卖平台,门店的自助小料台是免费的。同时,也无权干涉“杨国福麻辣烫”请谁代言一事。
很多吃瓜群众可能还不知道,张亮麻辣烫和演员张亮没有任何关系。如果非要说关系,那就是张亮曾经把张亮麻辣烫告上过法庭。
2015年,张亮发现内蒙古财经大学食堂“张亮麻辣烫”餐饮窗口内墙面上使用了张亮及其儿子两人的照片,张亮将此食堂公司及张亮麻辣烫诉上法庭。
不过,经法院调查审理,该食堂麻辣烫与张亮麻辣烫公司无关,属于“李鬼”张亮麻辣烫,因此法院并未判决张亮麻辣烫公司赔偿,仅判决该食堂公司赔偿。
更有意思的是,“张亮麻辣烫”创始人张亮和“杨国福麻辣烫”创始人杨国福,还是亲戚关系。“张亮麻辣烫”创始人张亮曾表示,杨国福是他姑家的表姐夫,两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存在平辈亲属关系。
公开资料显示,张亮麻辣烫在全国设有23个分公司,全球连锁店面已达5000余家。而杨国福麻辣烫也不弱,不仅是“中国快餐百强企业”,在海外5个国家,中国大陆23个省份,也拥有5500余家加盟店。
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有眼尖的网友循着蛛丝马迹,猜测认为这可能是杨国福麻辣烫和张亮联合进行的一场商业营销。
如果坐实此推断。这个“瓜”可就大了,娱乐事件也有可能上升为一场法律纠纷。
张亮麻辣烫或可出手干涉
“如果此事是偶然发生,就不存在任何一方的侵权行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李陶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表示,但如果是张亮与杨国福麻辣烫基于私下沟通后,进行的一种“拉踩营销”,并找网友当托,那么就可能会涉及不正当竞争。因为在此过程中,他们贬损了张亮麻辣烫的声誉。
据此,除了张亮要负侵权责任,杨国福麻辣烫还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进一步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表示,如果杨国福和张亮提前约定通过此种请“托”行为,来对杨国福的竞争对手张亮麻辣烫的差评信息进行宣传、传播,并趁机进行营销,确实是有可能构成该条所规定的“误导性信息”的,杨国福方面是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的。
那张亮能与杨国福麻辣烫能进一步合作吗?答案是肯定的。
张亮作为艺人,根据姓名权的有关规定,有与杨国福合作过程中使用自己艺名的权利。艺人张亮并不能作为张亮麻辣烫的标识性标志、其姓名也并不对张亮麻辣烫的商标构成侵权。因此,张亮与杨国福麻辣烫合作本身不会出现商标侵权问题。
但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张亮真的接受了杨国福的代言邀请,他的艺名张亮与张亮麻辣烫二者间依旧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而张亮麻辣烫已经具备了一定声誉,所以一旦在后续包装、装潢等方面,杨国福麻辣烫因张亮代言而与张亮麻辣烫构成了混淆宣传,杨国福麻辣烫就存在捆绑张亮麻辣烫的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在这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相关规定。其第六条规定了关于问题中所涉及的“傍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擅自使用相近相似商标、标识、企业名称、字号、姓名等行为,但要认定构成此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达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程度。
常莎认为,要判断用张亮(艺人)的艺名来做代言和广告宣传与张亮麻辣烫同类的杨国福是否构成傍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还是需要看品牌方和艺人之间的广告策划、广告产品等具体进行判断,而不能一概而论侵权与否。不过,网友对于广告词、包装等太“过分”导致侵权的忧虑是有据可循的。
总体看,常莎认为,此事件如果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宣传,可能会构成通过贬低对手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而张亮如果成功“牵手”杨国福麻辣烫,在后续宣传中,也需要注意与张亮麻辣烫的区分,避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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