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王丽(化名)向法院陈述,2018年10月19日凌晨,其经人介绍至城北万达广场附近一家酒店,与一穿黑衣的男子(袁志峰)卖淫嫖娼,约定价格为2500元包夜再加200元车费。两人在发生关系过程中,男子不愿采取安全措施,王丽不同意继续,被男子用被子蒙头并压在下面,差点断气。后来再次发生关系时,男子拿出手机拍摄视频,王丽表示不同意后,又被对方多次扇耳光。
2018年10月22日20时许,袁志峰在舞厅结识张娟(化名)后,谈好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二人至姑苏区城北东路一家酒店内进行交易,此后发生的情节基本相同,也使用了语言威胁以及扇耳光等方式,要求张娟同意其拍摄视频。
2018年10月25日晚,袁志峰在舞厅结识汪梅(化名)后,21时许二人至酒店房间内交易,袁志峰采取了同样的强制手段。
据法院查明,袁志峰在和其中两名女子交易结束后,在对方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还将自己此前支付的嫖资抢走。
2018年10月26日13时30分许,汪梅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发现嫌疑人系此前因盗窃被取保候审的袁志峰,遂电话通知其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最初三名被害人基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与袁志峰发生性关系均系自愿,而袁志峰后来的行为则改变了原本正常的卖淫嫖娼关系。在被害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被告人使用暴力方式胁迫被害人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明显违背了被害人意志,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而事后将嫖资抢走的行为,则构成了抢劫罪。
2018年9月16日晚上,袁志峰进行入室盗窃后的第二天,被当地警方抓获。
6月12日,法院认定袁志峰犯有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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