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吴某豹、任某强等人共同出资,经报批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开办“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简称“豫章书院”)。该校于2014年1月7日经批准增挂“青山湖区阳光学校”校牌,承担重点青少年的教育和行为矫正。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吴某豹(该校理事长)、任某强(该校校长、法定代表人)等人违反办学许可规定,对该校学生施行有关心理治疗、精神障碍治疗活动的“森田疗法”,在校内设立“烦闷解脱室”(亦称“斋戒室”“静心室”),将学生带入其中进行禁闭并安排人员专门看管,非法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烦闷解脱室”由任某强负责安排看管人员值班,张某(该校安全处主任)负责落实值班安排和管理看管人员,屈某宽(该校教官)、陈某(该校教师)参与轮班值守看管。其间,先后分别禁闭被害人罗某、刘某某、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涂某、朱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等人(除罗某外,前述十一人当时均系未成年人),每次禁闭时间三至十日不等。上述十二名被害人至豫章书院就读,均经其家长同意。
2019年11月12日,吴某豹、任某强、张某、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1月13日,屈某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件审理中,被害人罗某、陈某某向吴某豹、任某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周某某向吴某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豹、任某强公开道歉、返还学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被告人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均表示需考虑决定是否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周某某当庭表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讼代理人表示需征求陈某某的意见决定是否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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