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何从华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书)《何从华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简称二审裁定书)。两份法律文书显示,因在原浙江省建设厅任职期间受贿约296万元,何从华一审获刑7年6个月。之后何从华提出上诉,2020年5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从华辞去公职后,至少在两家房地产企业担任过高管,且这两家公司均与其受贿行为有一定关联。
在省建设厅任职期间受贿近300万
公开资料显示,何从华,男,汉族,浙江杭州人,1962年7月出生,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曾任原浙江省建设厅对外经济联络处处长、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等职,2008年11月辞去公职。
2019年6月18日,已辞职11年的何从华因涉嫌严重违法,经浙江省监委指定嘉兴市监委管辖,由桐乡市监委对其监察调查。
一审判决书介绍,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8年,被告人何从华在担任原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全省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及资质管理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96.3803万元。
其中包括:1、2008年,被告人何从华为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都房产集团)法定代表人吴忠泉在企业发展、政策咨询、资质评审、矛盾化解以及奖项评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以“低价买房”(比市场价低126.3803万元)和“安家费”(100万元)的形式,非法收受吴忠泉所送财物共计226.3803万元。
2、2004年,被告人何从华在担任原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浙江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企业发展、政策咨询、资质评审等方面谋取利益,以“债务免除”的形式非法收受该公司监事金秀媚70万元。
桐乡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从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何从华有自首情节,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2020年1月,何从华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96.380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辞去公职后至少在两家房地产企业担任高管
澎湃新闻注意到,何从华辞去公职后,至少在两家房地产企业担任高管,并且均与一审判决中提到的行贿方有关。
《楼市》杂志相关报道显示,何从华曾于2012年成为金都房产集团新上任的执行总裁。
另据二审裁定书介绍,一审判决后,何从华上诉,其中提到100万元“安家费”是其应聘到吴忠泉公司(即金都房产集团)上班的条件之一,与他的职务没有任何关系。
对此,嘉兴市中院认为,何从华辞去公职后任职金都房产集团的薪酬、福利包括年薪、销售提成、配车等,安家费并非其辞去公职后在金都房产集团工作的薪酬、福利,而是吴忠泉向何从华在职期间为其谋利而支付的好处费。该“安家费”于何从华在职时约定,离职后给付,认定构成受贿,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审裁定书还披露,何从华此后还担任过迪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迪凯集团)总裁。
公开资料显示,迪凯集团核心业务为房地产投资开发,法定代表人为谢卿宝。谢卿宝为金秀媚的丈夫,同时也是浙江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审裁定书显示,何从华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谢卿宝、金秀媚夫妇开办的房地产公司企业发展、政策咨询、资质评审等方面提供帮助。何从华向金秀媚借款用于投资购买某商品房,后又将该商品房转让给金秀媚购买,金秀媚免除了何从华之前的借款债务。
对于何从华的上诉,嘉兴市中院指出,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何从华具有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予以纠正。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且原判量刑无明显不当,对原判量刑予以维持。2020年5月18日,嘉兴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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