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该超市6月10日以1.1元每斤的价格购进黄瓜,以2元每斤的价格售卖,共售卖65.12公斤;6月17日以1.8元每斤的价格购进黄瓜,以3.98元每斤售卖,共计售卖33.24公斤,进销差价率比北京市应急响应调至二级之前高出163%,该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疫情当前,北京市应急响应已调至二级,该超市以较高进销差价率销售黄瓜,推动价格过高上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整改责令书,要求超市立即将物价下调至《价格法》规定的合理价格范围内。同时,针对该超市哄抬价格的行为,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展开立案调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哄抬物价违反的法律包括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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