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店起火,丈夫数次冲入火场救妻
湖南祁阳县人唐意(化名)自2017年开始,与妻子在长沙市天心区某商业街经营一家眼镜店,两人育有一子。因店铺时有停电,唐意夫妇便购买了汽油发电机放置在店铺内备用。
2018年11月13日14时,眼镜店突发火灾,过火面积约43平方米。火灾烧毁了店铺内装修、验光及打磨设备等全部物品,更不幸的是,唐意妻子被困店铺之内,因窒息加一氧化碳中毒不幸身亡。为了救妻子,被烧伤的唐意数次冲入火场,后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唐意和妻子去世,留下一个年仅5岁的孩子,和年迈的双亲唐某夫妇。原本应该安享晚年的唐某夫妇,不但要抚养孙子,还面临着要偿还的巨额债务。
悲痛万分的唐某夫妇认为,店铺所属物业公司应对儿子儿媳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便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火灾的起火点是死者购置的发电机处。唐意不顾自己伤势多次冲入火场救助妻子,导致自己死亡,加重了损失后果。但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对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次要责任。
唐某一家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比例过低,遂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
“丈夫救妻子不应被否定”,二审改判
上诉状中,原告方提出三点理由:一是死者购置发电机的原因,是物业公司管理的配电房线路负荷严重不足,导致经常停电;二是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疏于管理维护,没水的消防栓严重迟滞了火灾的抢救时间;三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不作为,仅在外围旁观,既未积极参与救火,更未阻止失去理智的唐意冲进火海救妻子。
长沙中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涉及未成年人,便将此案分到少审庭进行处理。承办案件法官于峰接到案件后,十分重视,多次深入事故现场,仔细调查取证,反复阅读案卷材料,认真分析损害结果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因果关系。经过多轮的调查、核实、重新审视“救火时效性”这一火灾事故中的关键因素,支持了上诉人提出救火本来就是“分秒必争”“远水救不了近火”的主张。经反复合议,合议庭认为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负有维修保养之责,物业公司的失职行为致使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法及时有效发挥应有功能。
“此外,在那样的情况下,一个丈夫去救妻子,怎么能机械地认定为他自己‘加重损失后果’,而减轻物业公司责任呢?”
于峰告诉,他和合议庭经合议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比例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明显不符,最终将该物业公司酌情调整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送来感谢信和锦旗
当事人给法官写的感谢信部分内容。
二审的改判不仅使唐某一家的“经济危机”得到了有效缓解,还让他们切身地感受到了司法为民的公正和温度。
6月7日,唐某夫妇给长沙中院及于峰法官送来一面锦旗,并写了感谢信。
“二审中包括于峰法官在内的合议庭法官没有盲从案件的共性,而是深入分析个案特性,使得本案得以公正处理,让我们老百姓真切地感受到了‘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情,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在感谢信中,唐某夫妇说。
“一面普通的锦旗,不仅代表了当事人的感激之情,更重要的是,它代表着对我们法院工作的肯定,激励着我们长沙中院的法官们秉持司法为民服务的宗旨,以实际行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承诺,认真履行司法为民的神圣职责。 ”长沙中院少审庭庭长易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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