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商家返还王某39204元,厂家赔偿其392040元并支付检测费2800元,二审改判厂家仅支付其检测费2800元,而驳回了他的其余诉请。日前,四川高院再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购买到问题白酒
2016年12月21日,王某在四川南充市南部县一店铺购买了198瓶由南部县适山春酒业公司生产的适山春500毫升白酒,店方开具了7张名称为久全食品公司、金额为53064元的发票。同时,该店实际经营者红梅商贸部出具了两张金额不同的电脑小票,一张记载销售数量为198瓶,单价为268元,金额共计53064元;一张记载销售数量为198瓶,单价为198元,金额共计39204元。王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和短信记录,以及在场的人员均证实王某实际支付了39204元。
王某在饮用过程中,认为此酒有质量问题,遂委托中国商品联合会酒类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进行检测,花费检测费2800元,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度和添加的甜味剂糖精钠等指标不合格。王某遂向南部县法院起诉生产厂家适山春酒业公司及商家久全食品公司和红梅商贸部,要求三被告返还他购买198瓶白酒的价款53064元,并赔偿十倍损失530640元
一审:判厂家十倍赔偿
南部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委托南充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这批酒的样品不符合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法院还查明,适山春酒业的生产许可证仅为配制酒,不具备生产白酒的资格。
庭审时,原告王某指出,他所购的198瓶适山春酒质量不合格,请求法院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判决。
三被告辩解称,适山春酒系窖藏酒,生产和窖藏时,白酒检验的新标准尚未出台和实施,按旧标准是合格的。被告可以承担退货责任,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购买白酒实际花费39204元,他自称买酒是为一个建筑企业购买,虚开发票是为了吃回扣,因此他不是真正的消费者。王某买假索赔,牟取暴利,不应得到支持。
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红梅商贸部向王某返还购买适山春白酒的价款39204元,适山春酒业按购买价款的十倍赔偿王某392040元,同时向王某支付检测费2800元。
二审改判 高院再审维持一审判决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久全食品公司及适山春酒业连带向其返还货款53064元,并支付赔偿金530640元及检测费2800元。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但“买假索赔”并以此牟利则是一种投机,不应当得到支持。故对王某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该院二审改判适山春酒业向王某支付检测费2800元,驳回了他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四川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四川高院再审认为,即使王某在购买该批白酒时明知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他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日前,四川高院再审判决依法维持了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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