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上午,从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官方权威渠道证实,前述网传消息属实。河南京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付红现,欲对女员工实施性侵。目前,河南京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付红现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针对前述事件,9日下午,河南京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复称,“不方便透露。”
天眼查信息显示,河南京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成立,经营状态存续,主要开展销售水泥、建材、凭有效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
付红现在担任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管期间,该公司因行政处罚、环保处罚、法律诉讼等周边风险多达55余条。其中在2020年2月19日、5月25日,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度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眼查信息显示,付红现是河南京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强奸未遂是可以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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