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2013年年底,蒋某在参与相关房地产项目土地竞拍时,提出让陶智敏帮忙向他人借款。2013年12月25日,陶智敏帮蒋某从上海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叶某的台州黄岩宇星塑化有限公司分别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和500万元。蒋某于2014年1月归还借款。当月19日,陶智敏以帮助蒋某联系借款为由,向其索要上述5000万元借款的利息211.5万元。蒋某为感谢陶智敏在其投资的绿城宁江明月项目上给予的关照,以及为了继续得到陶智敏的关照,表示同意,并于当日现金支付贿款11.5万元,同时向陶智敏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借款金额200万元、月息2分。2015年11月10日,蒋某通过转账向被告人陶某某支付了贿款56万元。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2010年初,陶智敏向台州黄岩金岳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某提出购买黄岩区北城街道凯亚城28#C座精装修样板排屋。为感谢被告人陶智敏在凯亚城项目上关照,也为了以后在工程等方面继续得到便利,金某将精装修房屋按毛坯房的价格出售,并将其内的家具、电器等免费赠送给被告人陶智敏,陶均予以收受。经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凯亚城28#C座排屋装修、家具、家电共价值321553元。
此外,在2013年下半年和2015年下半年,黄岩耀达天玺房地产一期、二期项目开工之际,台州市黄岩耀达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两次来到陶智敏的办公室,请陶智敏在耀达天玺项目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预售审批等环节给予关照,共送给陶智敏12万元。
2014年上半年、2015年三四月份、2016年初,陶智敏又分别收受三家公司8万、10万和5万元,并给予他们在博物馆选址、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预售审批等方面的关照。陶智敏被查后,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池某、叶某、李某、江某等人共计35万元的事实。陶智敏的家属在案发后退缴了赃款。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认为,陶智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黄岩区人民法院据此于2020年5月20日以受贿罪,判处陶智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于被告人陶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四万六千五百五十三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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