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原副镇长米学忠,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米学忠利用其分管环卫所、财政科、经济发展科、阳光办、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结算工程、逃避环保处罚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11人现金人民币255万元。
通州区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米学忠被留置后除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及时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米学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接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中大部分犯罪事实监察机关在其供述前尚未掌握,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米学忠无犯罪记录,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米学忠受贿时间跨度、具体次数、累计数额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一审判决,米学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从冻结在案的存款中提取人民币六十九万四千六百二十六元,连同被告人米学忠家属代为退缴的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五千三百七十四元,予以没收。
从被留置到判决仅过半年
2019年9月下旬,北京纪检监察网发布来自通州区纪委监委的消息,通州区马驹桥镇政府副镇长米学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米学忠,男,1969年9月出生,北京通州人,1988年4月参加工作,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
公开简历显示,米学忠1988年4月进入通县(通州区)大杜社镇经管站担任科员;2002年1月起历任通州区马驹桥镇财务室副主任,财政科副科长、经管站站长,财政科科长等职;2010年10月起,任马驹桥镇总工会主席(副处级待遇),2016年1月起任马驹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总工会主席(副处级待遇),并于同年9月起卸任总工会主席,继续担任副镇长。
通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19日,米学忠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留置,同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20年1月6日,通州区检察院向通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学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今年2月21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收受11人255万元,镇环卫中心主任送50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米学忠相继担任北京市通州区某镇党委委员、总工会主席、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米学忠利用其分管环卫所、财政科、经济发展科、阳光办、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结算工程、逃避环保处罚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某1等十一人现金人民币255万元。
其中,2014年至2016年间,米学忠在担任某镇党委委员、总工会主席期间,利用其分管某镇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的职务便利,五次收受某镇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王某1(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据北京市通州区纪委监委2019年10月通报,通州区马驹桥镇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王建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检方指控,2014年至2018年间,米学忠利用分管环卫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董某1(另案处理)承揽、结算周营及大松垡兴建垃圾池工程、承揽马大路南侧(某公园)人行步道建设工程提供帮助,为董某1经营的北京市通州区某汽车修理厂选避行政处罚提供帮助,两次收受董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16年至2018年间,米学忠利用分管镇行政服务中心的职务便利,为王某2承揽某镇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改造项目提供帮助;利用担任某镇创城实战迎检工作第五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王某2承揽某镇某小区及某建材城环境整治工程提供帮助,两次收受王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017年,米学忠利用担任副镇长、创城实战迎检工作第五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王某3承揽某镇某小区环境整治工程提供帮助,收受王某3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7年,学忠利用分管财政科的职务便利,为张某1将非法收受的钱款存入自已使用的他人银行账户,涉案账户已被冻结(金额人民币69462605元),案发后被告人米学忠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5537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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