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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子拒还10万元遭女方起诉 聊天记录承认借款要还!

时间:2020-05-28 08:31:52 浏览: 来源:1法通
  恋爱期间转借的财物,在未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到底属于借贷还是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5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南充蓬安县人民法院获悉
  恋爱期间转借的财物,在未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到底属于借贷还是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5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南充蓬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发生在男女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女方在恋爱期间曾多次给男方转款,分手后找男方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将男方起诉至法院。

分手后男子拒还10万元遭女方起诉 聊天记录承认借款要还!

  法院审理认为,男方虽未给女方出具借条,但男方在两人聊天记录中承认借钱并承诺还款,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不过,女方在“5·20”等特殊节日期间给男方发送红包的行为,在转款时未作特别说明以及没有出示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其中732元转款属于女方在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借款。

  日前,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男方返还在恋爱期间向女方借款总计98838元。

  恋爱期间转款10万

  分手后要求男友还钱未果

  直到分手后,郑女士统计才发现,在两人恋爱期间,她给男友转了10万元左右。

  郑女士今年30岁,四川南充人。2018年3月,她通过网络认识了男子张某,张某比她小3岁。同年4月,两人见面并确立恋爱关系。在两人恋爱期间,张某常常以生意周转困难、创业等多种理由,要求郑女士给其转款。

  据郑女士统计,在2018年4月至12月间,她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数十次给张某转款共计10万元左右。2018年12月左右,郑女士和张某分手。

  之后,郑女士给张某发信息要求其还钱,但张某却一拖再拖,拒绝还钱,甚至换了电话号码,与郑女士断了联系。无奈之下,郑女士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99570元。

  日前,本案在四川蓬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焦点〗

  “5·20”等特殊节日所发红包

  法院认定这部分钱不属借款

  5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法院方面采访获悉,作为被告的张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郑女士与张某系恋爱朋友关系。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之间,张某多次向郑女士借款,郑女士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累计向张某转账99570元,但张某未给郑女士出具借条,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借款后,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张某虽未给郑女士出具借条,但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款系其他款项。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要还款,法院最终认定郑女士与张某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至于借款金额,郑女士向张某转账99570元,其中赠与的732元应予扣除,剩余的98838元应认定为借款。对此,本案审判长段委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郑女士提供的相关转账记录证据发现,郑女士给张某的一些转款行为发生在“5·20”等特殊节日期间,金额总计732元,郑女士在转款时未作特别说明以及没有出示其他证据,郑女士也承认这些特殊日子的转账行为属于两人恋爱期间互赠财物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这部分钱属于郑女士给张某的一种赠与行为,不属于借款。

  日前,蓬安县人民法院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按郑女士提供的转账记录,法院确认借款金额为98838元,并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

  本案法官提醒,男女在恋爱中为维持恋爱关系,互相赠送财物或者借款非常正常,但在一方要求返还财物时,应区分所给款项系赠与还是借贷,主张借款返还的,应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借贷关系方可成立,否则应按赠与处理。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依据,以证明借贷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