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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设“虐待儿童罪” 降低判刑入罪门槛 最新虐待儿法律法规条款

时间:2020-05-25 13:33:44 浏览: 来源:1法通
  虐待未成年人行为虽已入刑,但虐童事件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市政协副主席、扬州民革主委、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理事长
  “虐待未成年人行为虽已入刑,但虐童事件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市政协副主席、扬州民革主委、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理事长王静成表示,他今年在全国两会上的建议是,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
单设“虐待儿童罪” 降低判刑入罪门槛 最新虐待儿法律法规条款

  目前,刑法中规制虐童犯罪的主要罪名是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前者适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后者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适用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如托幼机构人员。

  王静成认为,尽管刑法对虐童行为有所惩治,但还存在问题,包括适用主体对象太窄,对“虐待行为”的法律性定义不明晰,入罪门槛过高——需构成情节恶劣等。

  王静成表示,很多虐童案并非是监护人所犯,而是监护人、看护人的朋友、邻居等熟人,而他们并不是上述虐待罪名的适用主体。

  另外,如何界定“虐待”还存在争议,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是否属于虐待?

  “儿童成长发育期间,也是最脆弱的生长期,即使是行为人眼中轻微的伤害,对儿童也可能是严重损害。倘若对于儿童的虐待行为一定要达到‘情节恶劣’,则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甚至会影响儿童的一生。”王静成表示。

  他建议,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虐待儿童罪;进一步明确“虐童行为”法律定义,将精神上的虐待、隔离、疏忽等行为也纳入;降低判刑的入罪门槛;犯罪主体不加以限制。

  同时,建议完善撤销监护权立法,建立虐童罪犯黑名单,禁止罪犯从事与儿童密切接触行业;完善儿童福利制度,为防治儿童虐待提供托底性的制度保障、如借鉴国外,在政府部门设置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增加儿童福利投入,在全国普遍建立儿童庇护机构,为遭受虐待的儿童提供临时庇护场所。

  此外,他还建议借鉴国外儿童虐待举报制度,规定任何公民与机构发现儿童虐待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不举报或者不及时举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2020最新虐待儿法律法规条款

  目前,《刑法》暂无虐待儿童罪,虐待儿童的,构成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虐待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是:虐待家庭成员百,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如果行为人出于度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专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属。

  对于虐待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虐待儿童罪,刑法规定,虐待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