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出现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谈到纳税信用修复机制,深圳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对此充满期许:“通过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一些信用等级评价较低的企业能够重回A级纳税人,依靠‘诚信’金字招牌不仅可以在涉税事项办理方面带来便利,在推进企业招投标、投融资工作等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公告》明确,下述四类情形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其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纳税信用修复遵循“申请—受理—反馈—修复”四个程序。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公告》强调,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则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当前正值第二批主题教育深入开展之际,税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对于发挥信用管理正向激励作用,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9种纳税信用修复扣分标准具体如下:
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予以扣分。
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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