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湖南怀化新晃一中操场跑道下发现一具骨骸。新晃县公安局称,已对时任校长房某及10余人采取强制措施。新晃一中办公室工作人员称,案件未对学校造成影响,仍正常上课。新晃县教育局称,正配合警方调查该事件。
据此前报道,怀化公安晃州派出所民警向记者证实,确有老师被埋跑道的案件发生,遗骸于昨晚(6月19日)在操场被挖出,怀化市公安局负责人称,案件为2003年确实有一位邓姓男子失踪,最近破获另一案件,嫌疑人交代了16年前邓世平的案件,警方顺藤摸瓜找到遗骸。
【案件回顾】
邓某的儿子称,2003年1月22日上午8时,父亲和往常一样去新晃一中体育场工地上班,身上仅有人民币两百元,中午、下午均未回家吃饭,晚上也未回家睡觉。翌日早,邓某的妻子曾去工地寻人,但未果。
据邓某的儿子称,跑道工程承包者杜少平是最后一个与邓某在一起的人。当时,新晃一中后山体育工地400米跑道工程,原承包合同金额为80万,“但包工头和校长私自更改合同,工程还没有完工就已付工程款140多万元。对此父亲向领导提出异议,说不该付这么多钱,引起杜少平的极为不满,在工地多次扬言要干掉他。此时,怀化市教育局接到一封匿名信,反映新晃一中体育工地经济问题,这封信转到了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有的人无意中告诉了新晃一中校方,杜少平怀疑这封信是父亲所写,所以对他更加憎恨”。
据邓某的儿子称,父亲2003年1月22日失踪前,工地上有一个多月没有推土,但偏偏在1月23日推土机在工地上推了二十多分钟的土,被推土机推过的地方有两个坑,我们怀疑这其中就是掩埋邓世平的地方。
2019年4月17日,新晃警方曾发布通报称,成功打掉杜少平犯罪团伙,抓获杜少平等7名犯罪嫌疑人。
邓某家属告诉红星新闻,涉案的杜少平正是16年前与邓某有过节的包工头。邓某的弟弟告诉红星新闻,目前,警方正在进行DNA鉴定工作,让家属等候通知。鉴定是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相关鉴定结果将及时公布。
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跨度很大,是三年以上到死刑。主犯一般在十年以上,从犯视情节处十年以下三年以上徒刑。在司法实践中,过激杀人的多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二)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情节较轻的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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