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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寿叶生物科技公司被法院认定涉嫌传销、经济犯罪

时间:2020-05-15 12:35:59 浏览: 来源:1法通
  5月14日讯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的上海市二中院《民事裁定书》显示,上海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寿叶生物公司)因寿叶堂&
  5月14日讯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的上海市二中院《民事裁定书》显示,上海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寿叶生物公司”)因“寿叶堂‘健康大使’活动”具有传销活动的特征,先后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及上海市二中院认定涉嫌经济犯罪、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上海寿叶生物科技公司被法院认定涉嫌传销

  案情通报显示,在江苏无锡居民周某良、袁某莲起诉上海寿叶生物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宁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中,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发现,上海寿叶生物公司以免费提供寿叶堂相关茶叶产品为名,要求参与者先期缴纳保证金15,000元,并承诺按照参与者再次推广数量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周某良、袁某莲经其同学介绍,通过徐某珠加入该项目,投资总计457,000元。

  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周某良、袁某莲起诉所涉事实具有传销活动的特征,故周某良、袁某莲、上海寿叶生物公司、吴宁、徐某珠之间的纠纷涉嫌经济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周某良、袁某莲“委托合同纠纷案”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关机关。

  一审判决后,原告周某良、袁某莲不服判决,并就要求“上海寿叶生物公司立即返还周某良、袁某莲投资款及推广奖励共计668,980元”等四项要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寿叶堂“健康大使”活动推广协议》以及对本案相关情况的陈述,上海寿叶生物公司的行为确可能与刑事犯罪有关,目前不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遂裁定驳回周某良、袁某莲起诉并无不当。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周某良、袁某莲可再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天眼查显示,上海寿叶生物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注册资本金3亿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宁,同时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持股99.5%的大股东,公司监事郑玲,同时为公司持股0.5%的小股东。公司旗下共有2家参股公司,一家为江西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出资20万元,占股10%,另一家为上海寿叶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出资100万元,占股10%。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寿叶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成立以来,多次因未按期提交年报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并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除了参股子公司的问题,上海寿叶生物公司2019年以来自身也陷入多起法律纠纷中。

  天眼查显示,自2019年以来,上海寿叶生物公司多次因“承揽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被企业和个人诉上法庭,其中尤以被个人起诉的“委托合同纠纷案”数量为最多,而上述周某良、袁某莲起诉上海寿叶生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宁,即是其中之一。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绝大多数“委托合同纠纷案”,最终都以原告撤诉结案。

  据公司官网显示,上海寿叶生物公司旗下有“福一号”青钱桑麦、“福二号”决荷参花、“禧四号”周公茶等“福禄寿禧”系列产品,尽管上述产品被冠以“茶疗”产品的名义,但其产品说明及外包装并未注明药品、保健品或特食的批准文号。

  据公司官网介绍,上海寿叶生物公司是“国内专业权威的茶疗研发、生产、销售机构 ,与中关村(8.850, 0.01, 0.11%)华促会共同组建高血压研究课题;传承传统中医药的伟大思想,绿色天然,养生健疗,降血压、降血糖、促睡眠三项高水平专利成果,真实可靠不忽悠;系列产品进入《全国老干部健康产品采购目录》,是第二届老年节久久敬老会百名国家机关老干部、老将军健康养生论坛指定产品”。

  对上海寿叶生物公司被法院认定涉嫌传销等经济犯罪,并移交公安机关的后续进展,中国网财经将持续关注。

  涉嫌传销会判刑吗?判多久?

  涉嫌传销,如果在里面上起到了组织、领导的作用,可能会被判刑,一般是如果仅是被拉进去自己交钱,没拉人进传销组织,没有获得分成,不会判刑。所以能否被判刑,要看参与传销的程度。

  根据在传销活动中担任职务以及危害程度的不同情况,分别按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内部轻度成员,按照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理,被胁迫、被洗脑人员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的,一般不予处理,待公安机关说服后放回。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追诉标准】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