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2时30分许,两个孩子在山东济南堤口庄一中学门口玩耍时,被人用刀伤及。
“当时有一个路过的人,在外面喊‘砍人了’,接着我就出去了。”伤者的父亲说,行凶者作案后,走了大概30米,他跑过去把对方抓住。之后,他喊人把行凶者拖回案发现场,与邻居一起把行凶者控制住 。
今日晚间,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发布通报称,天桥区公安分局堤口路派出所接报警后便赶到案发现场,后将犯罪嫌疑人万某某(男,30岁)控制并带回派出所审查。
警方初步调查结果显示,2012年12月至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先后6次到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就医。5月6日上午,万某某与其母吵架后到天桥区某商店内购买菜刀,当日12时30分许,其窜至天桥区堤口庄北段一胡同内,持刀砍伤两名受害人。
警方介绍,目前一名受害人(女,6岁)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名受害人(男,7岁)正在全力抢救中。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这个杀人犯是在正常时杀人是要负刑的,犯病时杀人,不需要负刑,但其家人应当负民事的赔偿责任。
第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是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要看家属是否为其监护人,如果属于监护人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到大家,谢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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