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4月15日,山东聊城市人民医院、山东聊城市传染病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多家医院的研究团队在医学预印本网站medRxiv发表了一篇论文“24例超市聚集性COVID-19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及代际临床特征分析”。该研究通讯作者为山东聊城市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ICU主任、主任医师吴铁军教授,论文尚未经同行评议。
论文显示,山东聊城一家超市的员工感染最终引发了一起24人的聚集性暴发,其中11人为超市员工,13人为超市员工的家人或朋友(10名家人和3名朋友)。 聊城地处中国中东部,在这次疫情中总计有38例确诊COVID-19病例。值得注意的是,在这38例患者中,有24例与一起超市聚集性事件相关,占当地所有患者的63.2%。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月11日,聊城振华超市闸口店累计确诊新冠肺炎病例24例。仅该店非正式员工以及家属共确诊新冠肺炎病例17例,确定密切接触者169名。期间,振华超市聊城区域负责人张某、闸口店负责人杜某某存在漏报行为,东昌府区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后,经审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张某、杜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 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相关法律编辑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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