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大规模的停工,在日本大企业里面是前所未有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内部出现员工感染。IT之家援引东芝官网公布的信息,位于东京市郊的一家工厂里面已经有5人被确诊。另外,停工举措也是对日本政府呼吁人员之间减少8成接触作出的响应。
据悉,日本上市企业中四成以上把总部放在东京,像东芝这样的大企业,总部大楼里集中成千上万名员工,这些员工每天从东京和周边地区乘坐公共交通来上班,这对于已经进入紧急状态的东京和周边三个县的疫情防控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压力。
尽管数据显示,目前东京市区的人员聚集程度已经减少了六成左右,但离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所以今后日本企业停工可能还会扩大。
因用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向员工放假期间,是要支付工资的。根据放假时间长短、劳动者有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确定不同的支付假期工资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期间,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放假时间不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的(通常为30日内),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全额工资。
放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比如正常上下班、进行考勤)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假期工资;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对于停产、停工放假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况,支付工资的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例如在广东省规定,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支付金额;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生活费。深圳市规定,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放假期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标准工资80%的假期工资;放假超过一个月的,单位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工资。停工、停产工资发放期限到恢复生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为止。
二、停工留薪期满后未上班
王某于2009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2010年5月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右小腿多处骨折。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王某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王某并未痊愈,所以也未去上班。因医疗期未终结,王某直到2013年4月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无护理依赖。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相关伤残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工资如何支付问题上,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三、单位也应按规定支付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7条第3款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第9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所以,该公司应该支付王某自停工留薪期满至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期间(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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