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多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时间表,并明确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居住证管理办法今有望正式出台实施,这也将为各地落实居住证制度提供指导。
16瘦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今官方多次要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继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后,国务院最近批转的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要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福建、广西、青海16个瘦正式公布了本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有利于消除身份歧视。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此前对中新网记者表示,统一户籍性质仅仅是标志,消除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如医疗、就业、卓保障等方面的差别待遇,真正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和均等化,才是衡量户籍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各省均提出将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
在目前公布的16个瘦的户籍改革意见中,对于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均有着墨,但大都沿袭了国家版户籍改革意见中的内容。
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出台实施居住证管理办法,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因此,这一办法内出台实施应是大概率事件,而这也将为各地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提供指导。
专家说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也认为,居住证是外地居民、农村居民合法平稳转变为本地人、城镇人的制度阶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未全面实现前,推行居住证制度,至少是能对部分资源和服务给予法律保障。
最新消息,
日前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扎实有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会议指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事关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户籍制度改革这4类人将受益
公安部要求紧紧抓住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重点推进。
突出重点群体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4类群体为重点逐一研究落户政策逐一提出解决方案。突出重点地区各地特别是大城市和东部地区城镇要在准确把握城市定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落户政策积极探索实施分区域分阶段落户。
户籍人口占比低的城市要加快提高户籍人口比重。突出重点领域推动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要将农民的户口变动与三权脱钩调动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重点解决这些人的落户问题
≡于人们普遍关心的特大城市、大城市的户籍政策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部署会上表示要抓紧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坚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限、连续居住限等为主要指标重点解决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
户籍统计要注意三条原则
关于开展户籍统计问题黄明表示公要特别要注意三条原则,
一、这些人是不是已经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学习。
〓、是不是在城镇就业的。
三、有没有享受城镇基础设施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卓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公安部还要求明确统计标准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新增城镇户籍人口的统计工作中根据其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就业、享受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等情况认真进行甄别核实。把握落户原则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跟踪问责。
不管何原因致无户口都要及时落户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抓紧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修订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管理规则建立完善信息系统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认真核实办理。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哪个代、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办理落户同时健全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无户口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英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受益,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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