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城搬迁,员工不去,没有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同城搬迁,按各地规定,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严重的变化导致了劳动者无法履行合同的话,经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商之后,需要因为未变更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相应的协商而解除劳务合同。
公司在搬迁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劳动者如果依然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赔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的规定:如果因为公司搬迁的原因造成劳动者无法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话,用人单位至少需要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务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就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但是不满一年的,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不满6个月的,那么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当地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人均平均工资的3倍的话,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3倍的数额进行赔偿,但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可以超过12年。
如果劳动者因为公司搬迁的原因不能再继续履行劳务合同,与用人单位沟通之后,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话,劳动者可以依法去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去投诉反映这个情况,理性的表达自己的诉求以及自己应该被赔偿的金额,采用法律的武器去捍卫自己应该享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所在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松江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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