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合法,只有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中认定该问题。生活中常见的钉子户有以下两种:
1、违章建筑中的钉子户
当事人在建设房屋时应在市政部门规划的范围内,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批,获得建设房屋的许可证之后方可动工,完工后应依法登记房屋。依照我国的物权法和行政法规定,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建设而成的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建筑一旦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除非行政机关有不法行为,当事人就不能阻止其实行强制程序,这种情况下的钉子户是违法的。
2、房屋拆迁中的钉子户
(1)非法房屋拆迁
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因为拆迁者和被拆迁者实力悬殊而导致拆迁者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了不平等合同。行政机关或者开发商在拆迁时应履行法定的拆迁程序,拆迁人向有关政府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并发布公告,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相应的价款,若拆迁者违反了上述程序,则应认定为非法拆迁,当事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时当事人有权不签订相应的协议,在被要求强制搬迁时,有权不离开自己的建筑物,若拆迁人中断权利人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亦构成违法,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合法房屋拆迁
生活中有很多人想通过拆迁获得大量的赔偿,而不愿意同意对方提出的补偿协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应平等的协商补偿协议,就赔偿的价款进行协商,但是赔偿的数额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度的,不同的城市拆迁赔偿的标准不同。如果钉子户漫无边际的要高价,导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拆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程序,法院可能会因为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当事人不搬离理由不合法而要求钉子户搬离,同时在法定的范围内给予赔偿,当然被拆迁者也可以提出行政或者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是合法的,在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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