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需要承担债务的,如果是承担无限连带债务的,债权人是可以同时向担保人与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因此担保人也是被作为债务人的,是需要承担债务的。那么今天就跟一法通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担保人需要承担债务吗?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1、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怎么计算,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按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虽然是由双方约定,但是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后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保证责任;
3、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责任;
4、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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