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父母全部购买房地产,以子女名义登记的,可以作为给子女的单一礼物,无需父母分别表达意愿。
2、其中一位父母清楚地表示了送给丈夫和妻子的礼物。
3、银行提款时,向开发商购房时也会有相关凭证,两种行为时间间隔短,数量相同,从而可以清楚地证明住房资金的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如果父母为购买房屋做出贡献双方均可视为捐赠给配偶双方,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的产权,以投资人子女的名义登记的,为其登记。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只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子的私人财产。
相关知识
网友关注
问答专辑更多问答专辑>>